2021年3月6日下午,李四与家属共四人到张三所经营的陶艺馆消费时,李四想要把玩张三的“柯尔鸭”,因“柯尔鸭”娇贵,张三的店员看到后,向李四反复强调“柯尔鸭”如何把玩,并且告知李四一定小心。
李四在把玩时将张三的“柯尔鸭”致死,造成张三损失8000元。张三要求李四赔偿损失,李四拒不赔偿。
法院认为:张三提交的陶艺馆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为零售:工艺品;冷、热饮品加工及销售,并未包含宠物经营。且张三庭审中表明“柯尔鸭”属于其私人所有,故该案件属于张三个人与李四之间的民事纠纷。
张三以其所经营的陶艺馆的名义起诉要求被告李四返还“柯尔鸭”的死亡损失8000元及利息,属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所以,驳回了其起诉。
律师分析:这个案件挺典型,原告败诉的原因,不是因为侵权不成立,而是原告主体不适格。同样的,被告主体不适格,被驳回的案件也挺多。本案并不复杂,但是在一些主体众多的案件中,主体是否适格,本身就是疑难复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