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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鱼线”导致“网线”断裂?法律并非无法触及的领域

03-14

网络销售“鱼线”导致“网线”断裂?法律并非无法触及的领域

案例背景: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交平台交易购物的现象越来越多,社交平台购物相较于电商平台购物的弊端日趋凸显,出现了大量的假冒伪劣或者虚假发货骗取购物款等问题,最终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但是消费者维权却十分困难。社交平台交易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消费者的知情权受限制,在社交平台上往往只是简单的介绍商品,并且往往卖家使用已经美化过的图片或者自导自演的聊天记录等对商品进行描述。消费者在接受到这类广告宣传后又不具备辨别能力,就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2、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该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在社会平台交易,大部分是没有交易的合同,只有双方合意,卖家会采取固定的格式条款将自身责任推脱,在部分卖家掌握需求大于供给的商品时,还会出现拒绝退货、捆绑销售等违反消费者医院,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准则的情况。

3、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在社交平台上一部分消费者碍于是熟人、朋友、同事、亲人等关系,在购买到与描述不符或者质量存在问题的商品时,选择沉默。社交平台交易中大部分是金额较小的交易,也会存在维权过于繁琐或者成本过高就选择不维权,卖家的不规范行为就不会受到惩罚,也就会继续坑害其他消费者。因此,对在社交平台进行买卖交易的现象应加以重视和规范,对不守信、不合法的行为应加以惩治。

案情经过:

2021年12月16日,原告王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得知被告张某在售卖二手闲置钓鱼竿后,被告张某要求原告添加原告王某的“微信”发送图片和视频。当日,原、被告添加好友之后通过微信聊天(图片、视频、语音电话、视频通话)对被告欲出售的二手闲置钓鱼竿、鱼线轮进行磋商确认后交易。在2021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8日,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后,被告向原告出售禧玛诺21款安踏列斯鱼竿、禧玛诺荣光4代1610M路亚鱼线轮、达瓦天弓3.6米鱼竿、达瓦天弓4.5米鱼竿、达瓦天弓6.3米鱼竿、禧玛诺博大师5.4米鱼竿、达瓦LUVIAS AIRITY纺车轮、达瓦EXIST纺车轮、禧玛诺狮子吼4.5米、禧玛诺狮子吼5.4米。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被告微信转账4000元、银行转账3100元(2300元+800元),于2021年 12月17日向被告微信转账300元、银行转账2300元(1500元+800元),于2021年 12月18日向被告银行转账3055元,合计12755元。被告从浙江金华通过顺丰快递公司向原告邮寄货物,先后共计四个包裹。该四个包裹里面的货物有:5根鱼竿、2个赠品背包、部分赠品仿生鱼。原告收到的5根鱼竿分别为达瓦天弓十五尺、达瓦天弓十八尺、元凤鲤6H-36、黑棍十二和川集特作。

原告收到货物后发现与双方约定的货物款式、数量、新旧程度等均不相符,与微信中被告发送的图片、视频中的商品不相符,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一直拒绝与原告沟通,甚至直接将原告“拉黑”,原告与被告互不相识,无法寻找被告维权,最终无奈起诉至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2755元,并按照假一赔三赔偿38265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采用微信聊天口头协议的形式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符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规定,双方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物款12755元,按照约定,被告应向原告履行交付特定货物的义务。虽被告向原告通过邮寄的方式交付了货物,但四个快递包裹的货物,其中,达瓦天弓十五尺、元凤鲤6H-36、黑棍十二和川集特作均不是原告与被告在微信中所约定购买的鱼竿,该四根鱼竿均不符合双方在微信平台约定交易的鱼竿款式和类型。达瓦天弓十八尺鱼竿虽符合双方交易的鱼竿类型,但与被告向原告发送的鱼竿视频明显不符。原告在收到快递后与被告联系,被告一直消极回应,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交付约定货物的义务,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2755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告同时应将货物退回被告,但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明确表示要求原告返还货物的请求,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其权利。关于原告主张的惩罚性赔偿,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条款适用的前提的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本案被告系个人,不属于经营者,故不适用该惩罚性条款。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退还货款12755元;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律师分析:

针对本案,太琨律创始合伙人、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朱界平律师分析指出网络购物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产物,极大的改变了整个社会的交易形式。为了顺应互联网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需要,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对于电子合同以及网络购物、网络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的维护了网络交易环境的稳定。

但消费者在选择网络购物时仍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选择正规的网购平台,存在第三方平台对交易款进行暂时保管,如果发生货物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时,买家可以要求退货退款,也可以要求第三方平台进行处理,从而在维权时,让消费者占据有利的地位;2、尽量不采用微信等社交平台交易的方式,社交平台并不存在第三方监管,是直接买家付款卖家收款后发货,对于是否能够收到货或者收到的货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要求,都是未知的的情况下,这种方式将会有很大的风险,加之证据能以收集和保存,很大程度上就是财货两空,最后维权无望;3、提高消费意识和维权意识。如果消费者能顾提高理性消费的意识,不贪图小便宜购买一些明显与商品质量不相符的低价格商品,受骗几率会大大降低。同时,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一定要将电子数据信息等妥善保存,这些信息亦是发生纠纷时进行维权的重要证据。

案例推荐单位: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案例推荐人: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丁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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